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自2008年1月15日起,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外交、公务护照(不含公务普通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有效外交、公务护照的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停留、出境或者过境,自入境之日起不超过三十天,免办签证。 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 二OO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