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种类及申请材料

    根据您的赴华主要事由,请选择相应签证种类并准备相应申请材料:

    一、基本申请材料

  (一)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至少2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二)签证申请表确认页,近期、正面、彩色(浅色背景)、免冠护照照片一张。

   (三)在巴西的其他国家申请人,须提供在巴西合法停留或居留有效证明,如有效入境巴西签证或居留证件。

  (四)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申请人,首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如您曾获中国签证并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须提供原外国护照及中国签证复印件(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还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二、签证种类及补充申请材料

C (乘务)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提供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或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D (定居)赴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提供中国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F (访问赴中国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提供中国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G(过境) 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提供赴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J1(记者) 常驻(居留超过180日)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提供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J2(记者)赴中国进行短期(停留不超过180日)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提供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L(旅游) 赴中国旅游人员。 

提供往返机票订单和酒店订单等行程材料,或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行程安排信息:抵离日期、旅游地点等;

  3、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M(商贸)赴中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或参加体育赛事的人员。 

提供中国境内贸易合作方出具的商务活动文件、经贸交易会请柬等邀请函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Q1(团聚、寄养)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如系家庭团聚事由,须提供: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如系寄养事由,须提供: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寄养委托公证或经过所在国或中国公证认证的寄养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被寄养儿童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接受寄养的受托人出具的同意接受寄养函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儿童出生时中国籍父母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Q2(探亲)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供: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相关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等;

    2.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3、邀请函中必须写明邀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R(人才) 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S1(长期私人事务)赴中国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如系长期探亲,须提供: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S2(短期私人事务)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如就医、继承、应诉、仲裁等)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以仲裁事由来华人员。

如系短期探亲,须提供:

   (一)邀请人(具体指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二)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复印件。

   (四)如系私人事务,须根据使领馆官员要求提供有关私人事务证明材料。

   (五)如系仲裁事由,需提供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原件。

X1 长期(超过180日)学习人员:凭JW201/202表和录取通知书(无需原件)申请。申请在中国境内中、小学学习(超过180天)的外籍中小学生,凭接受机构出具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机构接受外国来华学习人员确认表》原件或复印件申请X1签证,无需提供《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确认表》(JW202表)。

X2 短期(不足180日,含)学习人员:教育系统办学机构招收的留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无需原件)及DQ表(非强制)申请;其他办学或培训机构招收的留学生,凭相关机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申请。

Z(工作)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工作期限不超过90日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且申请人须在《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上注明的起始日期前申请签证,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所注期限;

(二)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

(四)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商业性文艺演出批件(只适用于来华进行商业演出的申请人); 演出期限不超过90日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且申请人须在《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上注明的起始日期前申请签证,演出时间不能超过《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所注期限;

(五)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

 三、特别提示

(一)邀请函可以是传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但也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邀请函原件。

(二)必要时,使领馆官员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或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

(三)使领馆官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及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限和入境次数。

(四)申请人取得签证并不意味必然可以进入中国。中国边防检查部门在边防口岸,将依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做出是否准予入境中国的决定。